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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关于修订《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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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部门:

为确保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修订了《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二级学院认真执行。

 

附件: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三)五年一贯制(中职高职连读)五年级学生;

(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年无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无违纪处分记录。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生;

(三)五年一贯制(中职高职连读)五年级学生;

(四)参评学年通过学校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八)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无违纪处分记录。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须在参评学年至少有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4500元/人·年、3300元/人·年、2100元/人·年三个档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可申请4500元/人·年。具体资助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校全日制专科生;

(三)五年一贯制(中职高职连读)四、五年级学生;

(四)参评学年通过学校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九)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单列,按实际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人数核定,不占用省中心分配的普通学生名额。全国系统十三类特殊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及烈士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原则上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占用普通学生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相关事项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原则上,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三等助学金资助对象分别对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可以申请并获得4500、3300、2100三个档次,困难可以申请并获得3300、2100两个档次,一般困难只能申请并获得2100。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为副组长,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副院长)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预算,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讨论决定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为副组长,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及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校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进行,实行差额评审。学生工作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十五条各学院组织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成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高校)的形式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成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高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成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高校)的形式分批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按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阳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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